第372章 来自云南的禁毒意识[2/2页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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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近。组织运输、规模巨大者,可判‘流(远戍边荒)或‘死。
nbsp‘制者:凡私设作坊、炼制五石散者,主犯处‘死刑,从犯处‘流刑,并抄没家产,捣毁作坊。知情不报者,同罪论处。
nbsp‘贩者:为首贩卖者,罪大恶极,祸国殃民,必处‘死刑,枭首示众,以儆效尤;参与贩卖者,视情节轻重处‘流或‘死。所得赃款,尽数充公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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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bsp写完严刑峻法,张经纬笔锋一转,直指问题的关键难点与解决之道——如何既满足正当医疗需求,又杜绝石药被挪作他用?他深知“一刀切”禁绝所有石药不仅不现实,反而会断绝良医救人之途,更会逼迫药石转入更隐蔽的黑市,届时查抄会难上加难。因此,朝廷必须承担起主导、监管的核心职能:
nbsp“...然石药(如紫石英、白石英、赤石脂、石钟乳、石硫磺等)本身非尽为毒物,乃医家治病救人之良材。若因噎废食,一概禁绝,则病者无药可医,亦非仁政。故禁石之要,在于‘严管而非‘绝源。官府当行雷霆手段,建立完善管控制度,使石药尽在掌握,用之得当,堵死其流入歧途之隙!”
nbsp他详细勾勒出官府管控石药的具体方案:
nbsp官府专营,源头垄断:
nbsp设立“官药石局”:于州府、乃至重要县治设立直属官府的“官药石局”,此为唯一合法售卖、调配所有石药的机构。民间药铺、游方郎中一律不得私自买卖、持有石药原料。
nbsp严控来源:朝廷指定少数几处官办矿场开采石药原料。开采、运输、入库全程由官府(如工部、户部及地方巡检司)严密监控,登记造册,责任到人。严禁任何私人开采、交易石药矿石。
nbsp处方审核,剂量严控:
nbsp凭方购药:医者(需为官府认可、登记在册的合法行医者)根据病人病情开具处方。处方中必须明确写明所需石药名称、炮制要求(生用、煅用等)、精确剂量(几钱几分)、用药天数/次数、病人姓名籍贯、病症简述。处方需有医者签名画押及官府核发的行医印章。
nbsp官局审核:病人或家属持处方至“官药石局”。药局设有专门药师,负责严格审核处方。重点审查药方合理性、石药使用的必要性、剂量是否超出规定安全范围(由太医院或省级医官署定期发布各类石药单次、单方最大安全用量指南)。对存疑处方,药师有权驳回或要求医者重新说明。
nbsp按方配药:审核通过后,药师严格按照处方剂量配药,不得多给一分、一钱。配药过程需有见证人(药局吏员或衙役)。所配石药需用特制官封药袋封装,袋上注明药名、剂量、配药日期、药师签押及病人姓名。
nbsp药向跟踪,闭环管理:
nbsp登记备案:每笔石药销售,官药石局必须进行详细登记:病人姓名、住址、年龄、所患何病、医者姓名、处方内容(含石药名称及精确剂量)、售出日期、售出量、经手药师姓名。登记册定期(如每旬、每月)上报县衙、州府备案。
nbsp用药回访(抽查):由官府(可委托里正、医官或药局吏员)对部分购买石药的病人进行用药回访抽查。核实病人是否按方服药、剩余药量是否相符、有无异常反应、药袋官封是否完整。重点抽查用量较大或频繁购买者。
nbsp异常上报:药师、医者、里正等在发现处方异常(如短期内多人持相似含大剂量石药处方)、病人用药后出现非治疗预期反应(特别是类似石散症状)、药量不符等情况时,有义务立即上报官府。
nbsp严惩违规,连坐追责:
nbsp医者违规:滥开含石药处方、虚报病症、剂量严重超标者,一经查实,追究其是否为变相“制”、“贩”提供便利。
nbsp医官违规:审核不严、超剂量配药、私售石药者,处以重刑。
nbsp病人违规:将官配石药转赠、售卖他人,或未按方服用、私藏剩余石药者,视为“藏”石,按律惩处。
nbsp官吏渎职:负责监管的官吏玩忽职守,导致石药失控外流者,同罪论处,罪加一等。
nbsp……
nbsp笔走龙蛇,洋洋洒洒。
nbsp张经纬写完最后一句“唯有官府强力主导,严管流通,明刑峻法,方能正本清源,既保良药济世,又绝石毒害民!臣扣请圣裁窗外天色已微明。
nbsp他搁下笔,揉了揉酸痛的手腕,凭借着脑海中那微弱的眼保健操记忆按压着眼部的穴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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